《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管理辦法(試行)》(2021年7月12日起執行)

2021-11-03 21:00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 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2021 -2035 年) 》(以下簡稱生豬遺傳改良計劃) 實施,規范各項工作行為,確保實現生豬種業高質量發展,根據《 全國畜禽遺傳改良計劃實施管理辦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和國家生豬戰略種源基地的遴選、核驗、職責與權利、監督管理等內容。

本辦法所稱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是指開展純種選育,承擔全國聯合育種任務,經本辦法遴選程序確定,由農業農村部批準公布的生豬育種場。

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是指承擔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間遺傳交流任務,生物安全級別高,經本辦法遴選程序確定,由農業農村部批準公布的種公豬站。

國家生豬戰略種源基地有關內容另行制定。

第二章 遴 選

第三條 申報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的單位,應達到以下遴選標準:

(一)基本條件

1. 種豬場應為純種豬場,取得《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達到與養殖規模相符合的環保要求。

2. 具備較強的生豬選育自主創新能力,具有較好的育種與擴繁推廣工作基礎,商業化育種模式基本建立。 配備完善的育種設施設備和信息化數據管理系統。

3. 有專門的育種技術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有執業獸醫師,專業技術人員須經過專門的種豬性能測定技術培訓。 或開展科企緊密合作,技術力量較強。

4. 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疫病防控能力強。 種群健康狀況良好,符合種用動物衛生健康標準要求。

5. 近兩年未發生非洲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等重大疫病。符合《全國畜禽遺傳改良計劃實施管理辦法》 規定的生豬重大或重要疫病控制要求。 經省級以上動物防疫機構檢測,達到非洲豬瘟病毒與抗體檢測陰性、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毒與抗體檢測陰性、豬瘟病毒檢測陰性、口蹄疫免疫抗體合格率 85% 以上且病原學檢測陰性、豬偽狂犬病病毒 gE 抗體檢測陰性。

(二)種群要求

1. 生產經營的種豬品種應為《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收錄或通過農業農村部公告的品種、配套系。

2. 核心群母豬單品種數量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長白豬600 頭以上;大白豬 600 頭以上;杜洛克豬 300 頭以上;地方豬 300頭以上;培育品種 600 頭以上。

3. 種豬體型外貌符合本品種特征,無遺傳缺陷和損征,符合種用要求。

(三)技術要求

1. 具有根據《 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2021 -2035 年) 》 制定的近 5 年以上的育種方案。 育種目標應明確,年度生產性能、繁殖性能指標要詳細具體,并有前 2 年選育工作總結報告。

2. 場內種豬性能測定制度齊全,遺傳評估方法科學合理。

3. 系譜記錄完整,種豬個體應經過性能測定,主要經濟性狀(總產仔數、活產仔數、達 100kg 體重日齡、100kg 體重活體背膘厚等)測定數據完整有效。 引進品種單品種年生產性能測定量應達到核心群數量的 4 倍以上,其中種公豬測定數量 600 頭以上。

第四條 申報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應達到以下遴選標準:

(一)基本條件

1. 種公豬站建設應符合 《 種公豬站建設技術規范》 ( NY/ T2077)要求。 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

2. 建立了涵蓋精液生產、檢測、配送、儲存、使用全過程的質量追溯體系。

3. 生物防疫條件良好,有執業獸醫師。 疫病防控要求與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規定的對重大或重要疫病的控制要求相同。

(二)設施條件

1. 種公豬舍欄位數達到 500 個以上,隔離舍欄位數不低于 100個。

2. 豬舍配備高效空氣過濾設備,達到與養殖規模相符合的環保要求。

(三)種群要求

1. 站內公豬應來自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經性能測定并在全國種豬遺傳評估中心(以下簡稱遺傳評估中心) 登記、注冊,綜合選擇指數達 100 以上;或是近 2 年內從國外具有種豬出口資質的種豬場引進并在遺傳評估中心登記。

2. 種公豬站應運營 2 年以上,種公豬年平均存欄 500 頭以上。

3. 應參加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的遺傳交流服務,每年至少為5 家以上國家核心育種場提供 1500 份以上種公豬精液,參與核心群母豬配種 600 窩次以上。

4. 進行場間遺傳交流的種公豬經遺傳評估中心評定綜合指數應達 120 以上,或經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場內種豬性能評定列本場排名前 25% ;從國外引進的種公豬,要求引進時提供的綜合指數在 120 以上。

(四)產品質量

1. 種豬精液產品疫病控制要求與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規定的對重大或重要疫病的控制要求相同。

2. 精子密度、活力、畸形率等質量指標應符合《 種豬常溫精液》 (GB 23238-2021)的要求。

第五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的遴選程序如下:

(一)申報單位應根據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遴選通知要求,向省級畜禽種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遴選申請材料(附件 2. 1、2. 3) 。 遴選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前 2 個自然年度的種豬登記、生產性能、繁殖性能數據。

(二)省級畜禽種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照遴選標準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 符合條件的,統一報全國畜禽遺傳改良計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 。

(三)辦公室對遴選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四)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辦公室組織生豬專家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專業審查。 專業審查可采取函審或集中會議審查的形式。 采取函審的,需專家 5 名,3 名(含)以上同意的通過專業審查;采取會議審查的,同意票數超過參加會議專家人數三分之二(含)的,通過專業審查。

(五)對通過專業審查的申報單位,辦公室組織生豬專家委員會進行遴選現場審核、評分,重點核實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遴選申請材料是否一致。 按照遴選現場審核表(附件 2. 2、2. 4)具體要求進行,形成遴選現場審核意見。 遴選現場審核專家組一般為 3-5人,其中 2 -4 名生豬專家委員會成員,1 名省級畜牧技術管理專家。 被評審申報單位確認審核意見,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或簽字。

(六)遴選現場審核工作完成后,辦公室統一組織會議評審,進行集中討論和表決。 出席會議的專家應不少于生豬專家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含) 。 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數超過會議評審專家人數三分之二(含)的,通過會議評審。

(七)對通過會議評審的申報單位,辦公室報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以下簡稱種業管理司)批準,由種業管理司公布通過遴選的名單。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資格有效期為 5 年。

第三章 核 驗

第六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實行動態管理。 對資格滿 5 年的企業,辦公室統一組織核驗。

對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開展的不定期督導檢查參照核驗程序執行第七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核驗采用以下程序:

(一)資格滿 5 年的企業,應于有效期滿 6 個月前,主動向省級畜禽種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驗申請(附件 2. 5、2. 7) ,省級畜禽種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匯總報送辦公室。 逾期未報送核驗申請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或國家核心種公豬站資格。

核驗申請除包含相關材料外,還應提交近 5 年育種總結材料。

(二)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各企業近 5 年報送數據和總結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進行綜合考評。 達到上述規定要求的,通過綜合考評。 未通過的,不再進入后續審核程序。

(三)辦公室組織生豬專家委員會開展現場審核。 現場審核專家組為 2-3 人,其中 1-2 名專家委員會成員,1 名省級畜牧技術管理專家。 專家依據現場審核評分表(附件 2. 6、2. 8)逐項開展審核工作,并形成現場審核意 見。 現 場 審 核 評 分 平 均 獲 得 80 分(含)以上的申報單位,通過現場審核。

(四)核驗現場審核通過后,辦公室統一組織會議評審,進行集中討論和表決。 出席會議的專家應不少于生豬專家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含) 。 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同意票數超過會議評審專家人數三分之二(含)的,通過會議評審。

(五)通過會議評審的,延續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或國家核心種公豬站資格,有效期 5 年。 未通過綜合考評或會議評審的,核驗不通過,報種業管理司批準后,取消其資格。

第四章 職責與權利

第八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實行專家聯系制。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應積極配合聯系專家開展工作,并為聯系專家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

第九條 按照生豬遺傳改良計劃要求,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應與聯系專家共同制修訂本場未來 5 年種豬選育方案,確定選育提高目標和任務,并分解為年度可考核指標。

第十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應系統開展種豬登記、性能測定、遺傳評估和選種選配等育種工作,技術檔案完整、準確。

(一)按照《種豬登記技術規范》 (NY/ T 820) 要求進行種豬登記,個體編號為 15 位編碼,包含三代系譜信息。

(二)留種種豬應 100% 進行測定,核心群平均每窩純繁后代應至少選擇 1 公、2 母開展完整的生產性能測定,有條件的實施全群測定。 按《種豬生產性能測定規程》 (NY/ T 822)要求進行測定。

年測定種豬單品種應達到其核心群數量的 4 倍以上。

(三)銷售的種豬 50% 以上應完成生產性能測定。

(四)每月 10 日前將相關育種數據上傳至遺傳評估中心,包括種豬登記信息、繁殖性能記錄、生長性能測定記錄等。 參加基因組選擇測定的企業還需報送基因型數據。

(五)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性能測定記錄、選種選配記錄等原始技術檔案應與電子記錄相對應,上傳遺傳評估中心的數據應與場內生產記錄一致。

第十一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和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應參加建立場間遺傳聯系工作。

(一)基礎設施設備應符合種豬精液生產要求。

(二)為其他場提供指定的遺傳交流公豬精液,應提供完整的信息資料;應選配其他場的種公豬或精液;應選配國家核心種公豬站的精液。

第十二條 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應參加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的遺傳交流服務,每年至少為 5 家以上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提供1500 份以上種公豬精液,其中參與核心群母豬配種 600 窩次以上。

第十三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于每年12 月 15 日前將本年度育種工作總結報送辦公室。 主要內容包括:

(一)育種核心群群體結構與數量。

(二)育種進展情況。

(三)生產性能測定與選留情況。

(四)跨場間遺傳交流與疫病監測和凈化情況。

(五)育種技術人員技術培訓、變動情況。

(六)年度種豬擴繁推廣情況。

(七)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八)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等。

第十四條 開展重大或重要疫病(非洲豬瘟、口蹄疫、豬瘟、豬偽狂犬病和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 的監測與凈化工作,保持種群高健康度。 至 2025 年末,全部建成省級以上非洲豬瘟或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規定的動物疫病凈化創建場或示范場,未完成的取消資格。

第十五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資格與企業的名稱、性質、法人等信息一一對應。 一旦發生變更,應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向省級畜禽種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辦公室報備或提出核驗申請。

第十六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和國家核心種公豬站具有以下權利:

(一)有維護本場自主知識產權的權利,包括種豬產品、育種方案、原始材料與數據、科技成果等。

(二)經授權可使用“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標識,用于種豬生產、銷售和宣傳推廣。

(三)允許使用辦公室提供的電子版“種豬檔案卡” 。

(四)優先獲得種畜禽性能測定項目、現代種業提升工程項目等國家和省級財政經費支持。

(五)可享受遺傳評估中心提供的種豬遺傳評估服務、每季度提供一次遺傳評估報告,每半年提供一次數據審查報告;優良種豬可得到優先推介等。

第五章 數據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按照格式要求將數據包上傳至遺傳評估中心,遺傳評估中心將校驗、分析計算結果通過平臺反饋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等注冊用戶。

第十八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每月 10日前通過平臺上傳上月數據,辦公室每月 15 日發布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數據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對一個月未按時提交數據( 每種記錄最少 100條)的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遺傳評估中心進行內部通報;對兩個月未提交數據的,由辦公室通報所屬省級畜禽種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所提交的原始數據進入國家種豬數據庫后不能修改。 如果需要修改數據,須提交申請,經遺傳評估中心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遺傳評估中心提供統一的種豬登記卡供種豬企業下載打印,鼓勵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在銷售、集中測定等環節使用。 種豬卡信息包括豬只系譜信息、育種值及選擇指數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遺傳評估中心每個季度出具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遺傳評估報告,不定期出具區域聯合評估報告、基因組選擇遺傳評估結果,由辦公室統一發布。

第二十三條 在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遴選、核驗、督查、年度考核等工作中,遺傳評估中心負責出具數據審核報告,包括核心群數量、生長性能測定數據、年度遺傳進展等,協助辦公室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遺傳評估中心工作人員應保障數據信息安全,未經辦公室批準不得公開發布數據信息,不得泄露企業信息、育種數據等重要資料。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定期召開專家組會議,總結生豬遺傳改良數據質量和遺傳評估情況,商討遺傳評估模型、校正公式、選擇指數等制定和調整,解決生豬遺傳改良數據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種豬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完成送測豬只性能測定后,將性能測定數據按要求上傳至遺傳評估中心。

第二十七條 遺傳評估中心技術支撐單位可使用數據庫開展遺傳評估理論、方法等研究。 不得泄露企業信息、育種數據等重要資料。

第二十八條 發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經辦公室發布的遺傳評估等重要數據。 未經辦公室發布的遺傳評估等數據,相關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公開使用或發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辦公室為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等統一制作標牌。 標牌應注明單位名稱、品種名稱、場址、有效期、發牌日期、發牌機關等內容。

第三十條 省級畜禽種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對轄區內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進行現場督導檢查,督導檢查可與專家對聯系場的技術指導工作結合進行。 對檢查組發現的問題,應督促、指導企業進行整改,并將督導檢查情況及時向辦公室反饋。

第三十一條 辦公室每年組織對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開展年度督導檢查。 內容包括場內育種目標與條件、性能測定、數據上傳、選種選配、遺傳交流情況等,采用打分制,總分 80 分(附件 2. 9) 。 專家組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核心場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 年度督導檢查結束后一周內,專家組將督查結果報送至辦公室。 年度督導檢查工作情況作為對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每年年底組織開展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年度工作考評,對核心場的年度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并給出評分結果(附件 2. 9) 。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對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和國家核心種公豬站開展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根據年度督導檢查、年度工作總結考評兩部分得分相加確定,并通報考核結果。 連續 2 年綜合考核排名位于后 10% ,辦公室給予通報。 年度考核不通過的情況包括:在種豬登記、性能測定、種豬遺傳交流過程中出現嚴重過失或人為造假情節的。 單個自然年度內,累計 3 個月未按規定上傳數據的。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為每個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指定一名專家委員會成員作為聯系專家。 聯系專家每年應對聯系場開展不少于 1 次的現場技術指導,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反饋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等應指定本單位聯系人,提供聯系方式,負責接收和傳達辦公室發出的通知和要求。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備。

第三十六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變更法人、企業名稱、企業性質等情況,應向所屬省級畜禽種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省級畜禽種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辦公室備案。

備案應于變更實際發生后 3 個月以內完成。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和國家核心種公豬站經營主體變更、場址變更、核心群群體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 3 個月內向辦公室提出核驗申請。

第三十七條 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國家核心種公豬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一)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被吊銷或已失效的。 發生轉產或停產,不再從事種豬繁育工作的。

(二)主體變更、場址變更、核心群群體發生重大變化的,經辦公室核驗未通過的。

(三)年度考核或期滿核驗不通過的。

(四)累計 2 次未按時提交年度育種工作總結的。

(五)至 2025 年末,未完成省級以上非洲豬瘟或國家核心育種場規定的動物疫病凈化創建場或示范場建設的。

(六)有效期滿 5 年未主動提出核驗申請的。

(七)發生國家規定一類動物疫病或規定不應發生的重大或重要動物疫病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7 月 12 日起施行。

來源:全國畜牧總站     永安畜牧,永不止步!www.imagesbydway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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