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豬調運新規全文出爐,將于12月1日起實施

2021-12-06 09:27

【大河財立方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外省入豫生豬的調運監管,11月30日,河南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外省入豫生豬調運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按照東部區統一部署,河南將于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生豬調運有關措施。

通知圍繞嚴格入豫生豬調運監管要求、實施入豫生豬調運備案管理、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作出詳細規定。

對于繼續飼養的生豬入豫要求,通知明確,除種豬、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及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無疫區、無疫小區生豬外,不再接收省外30公斤以上生豬進入河南省育肥。

同時,實施入豫生豬指定通道管理。2021年12月1日起,凡運輸生豬進入(過境)我省的,應當隨車攜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以及國家規定的有關材料,從河南省指定通道運入,主動向指定通道動物防疫檢查站報驗,接受監督檢查和信息登記,檢查合格并取得簽章后方可進入河南省。

全文如下:

河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外省入豫生豬調運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農文〔2021〕388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農業農村局(農委),漯河市、蘭考縣畜牧局:

為進一步加強外省入豫生豬的調運監管,根據《東部區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區域化防控工作方案》(東部區聯防〔2021〕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入豫動物實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和東部六省(直轄市)聯合印發《供東部區生豬跨大區“點對點”調運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按照東部區統一部署,我省將于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生豬調運有關措施,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入豫生豬調運監管要求

(一)用于繼續飼養的生豬入豫要求。除種豬、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及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無疫區、無疫小區生豬外,不再接收省外30公斤以上生豬進入我省育肥。

(二)用于屠宰加工的生豬入豫要求。

1.東部區其它省份。東部區內省份(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生豬需憑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及國家規定的有關材料,經我省指定通道入豫。

2.東部區以外省份。東部區外省份擬向我省輸入生豬的養殖企業,除執行東部區其它省份生豬入豫要求外,需事先經我省“點對點”備案,取得備案資格后方可調入。每次調運時隨車攜帶《供東部區生豬調運審查表》(見表二)。

“點對點”調入生豬只能進入我省已在中國獸醫網公布、取得有效期內《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A證)且年度內無產品質量不良記錄和違法行為的生豬屠宰企業。

(三)實施入豫生豬指定通道管理。2021年12月1日起,凡運輸生豬進入(過境)我省的,應當隨車攜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以及國家規定的有關材料,從我省指定通道運入,主動向指定通道動物防疫檢查站報驗,接受監督檢查和信息登記,檢查合格并取得簽章后方可進入我省(河南省入豫動物指定通道名單見附件2)。

二、實施入豫生豬調運備案管理

(一)備案范圍:東部區外擬向我省輸入屠宰用生豬的養殖企業。

(二)備案條件:

1.年出欄2000頭以上;

2.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3.在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登記備案,錄入直聯直報信息平臺,建立了規范完善的養殖檔案;

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備專職獸醫人員,具有較高生物安全水平,過去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無涉牧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記錄;

5.落實強制免疫要求,在部、省兩級重大動物疫病抗體監測中,未出現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情形。

(三)備案方式:申請供東部區生豬養殖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按照順序以A4規格裝訂)。

1.《供東部區生豬養殖企業備案表》(見表一,原件)

2.單位概況(500 字左右,原件)

3.安全養殖經營承諾書(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持證人親筆簽名,復印件)

5.《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6.《畜禽養殖代碼證》(復印件)

7.河南省接收屠宰企業名單

8.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動物疫病,在部省級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未檢出禁用藥物和違禁添加物,且無涉牧違法違規行為及不良誠信記錄證明(市縣兩級主管部門簽章,原件)

9.其它資料

以上材料經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逐級審核后,由輸出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河南省動物檢疫總站備案。備案信息定期在河南獸醫云平臺公布。

(四)調入監管:自2021年12月1日起,經河南獸醫云平臺公布的“點對點”備案企業方可經河南省動物指定通道調運屠宰用生豬進入我省。

各動物指定通道要加強對調入我省生豬的監督管理,嚴格查驗是否為河南獸醫云平臺公布的“點對點”備案企業,并經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簽章放行。條件不符的,不得進入我省。

三、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各地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調運生豬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大對養殖、屠宰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從省外調入生豬有關規定,對違規進入的、提供虛假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的,依法依規處置,并將調運主體、接收方列入黑名單。會同交通、公安等部門加強省外調入生豬運輸車輛的監督檢查,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對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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